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
推荐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京建发〔2014〕358号)、《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和《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为加强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公租房、限价房、自住型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和定向安置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是指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申请参加保障性安居工程混凝土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站点)进行每年一次的资格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企业(站点)进行考核(打分)排序确定,推荐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企业选择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站点)名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荐名录的产生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遵守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资格初审、考核(打分)排序、推荐名录的确定和公布工作。
第六条 推荐名录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提倡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企业从推荐名录中选择预拌混凝土承包商。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一年内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协会不受理其提出的申请;其中发生第1款第⑴、⑵、⑶点和第2款第⑴、⑵点以及第3款问题之一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协会终身不受理其提出的申请。
1、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
⑴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⑵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
⑶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⑷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⑸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⑹在施工中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⑺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2、经营生产管理中不执行标准、制度规定,不遵守自律公约,弄虚作假,造成预拌混凝土严重质量隐患的,其行为主要有:
⑴申请材料隐瞒真相、弄虚作假;
⑵未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的规定;
⑶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
⑷未进行配合比设计或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
⑸向施工单位提供用于工程验收的混凝土试块;
⑹违反《“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自律公约》内容之一;
⑺违反《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站点)承诺书》内容之一。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九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实际生产量15万m³以上(对个别开工量较小的远郊区县,上年实际生产量条件可放宽至10万m³以上),综合保障能力强,管理水平高;
3、承接过重点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质量合格;
4、签署了行业自律公约;
5、企业社会及行业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
第十条 申请企业(站点)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集团填报《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申请表》(附表1),站点分别填报《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站点)申请表》(附表1-1);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主要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试验仪器设备清单;
4、近两年供应重点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重点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证明原件;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汇编目录;
6、站点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和质量、技术、检验试验人员名单,包括基本情况(姓名、职称、职务或任职岗位、联系电话),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和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行业自律公约签署书原件及复印件;
8、上年受国家、市、行业协会表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上年获(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成果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上年质量回访记录及满意度评价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11、《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站点)承诺书》(附2);
12、其他能说明企业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材料。
第十一条 协会每年10月份起受理加入推荐名录的预拌混凝土承包商(站点)的申请。
第三章 初审
第十二条 协会于每年11月1日起组织专家组成初审工作组,对企业(站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初审的主要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证照是否真实有效;
3、向市、区(县)建设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核实、查询有无被行政处罚、责令整改或通报批评等记录;
4、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内容。
第十四条 初审方法:逐个、逐项检查、核实申请材料内容。
第十五条 初审标准:申请材料、证照齐全真实有效,查询确无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初审,否则不通过。
第十六条 对申请材料初审有异议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或澄清。补充或澄清符合要求为通过,否则不通过。
第十七条 初审意见按《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申请材料初审表》(附表3)填写,由初审专家签字确认后报协会。由协会整理汇总报政府有关部门复审把关。
第十八条 对于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企业(站点),一经查实,不予列入推荐名录,并不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四章 考核排序
第十九条 协会于每年11月10日起组织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进行考核排序。
第二十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1、上年实际生产量;
2、站点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综合素质;
3、《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2014执行情况;
4、企业诚信评价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核方法:
1、核查统计信息、实际检查和评价情况;
2、由协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素质考试,对象为站点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
3、按以下公式计算考核得分,填写《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站点)考核得分表》(附表4)。
考核得分=基础分值+加分项得分-减分项得分。
第二十二条 考核标准
1、基础分值包括四部分。
⑴上年实际生产量,以上年上报统计数据为准;
⑵站点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以技术职称等级和综合素质考试实际得分为准;
⑶《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2014执行情况,以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执行情况检查结果为准;
⑷企业诚信评价情况,以评价结果为准。
2、基础分值满分为100分,计分标准为:
⑴上年实际生产量满分为20分。其中,上年实际生产量25万m³(个别开工量较小的区县15万m³)(万位以下四舍五入,下同)以上为20分;上年实际生产量20—24万m³(个别开工量较小的区县10万m³)为15分;上年实际生产量15—19万m³(个别开工量较小的区县5万m³)为10分。
⑵站点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素质满分为60分,计分标准为:
站点负责人素质满分为20分,其中职称分值10分(取得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职称10分,其他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分,助工以上职称6分,其他4分);考试分值10分,以考试实际得分乘以10%计算。
技术负责人素质满分为20分,其中职称10分(取得土建施工、硅酸盐、混凝土制品、建筑材料等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10分,工程师6分);考试分值10分,以考试实际得分乘以10%计算。
试验室负责人素质满分为20分,其中职称10分(取得土建施工、硅酸盐、混凝土制品、建筑材料等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10分,工程师8分);考试分值10分,以考试实际得分乘以10%计算。
⑶《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2014执行情况满分为10分。在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执行情况检查中,总体合格的为10分;不合格的0分。
⑷企业诚信评价情况满分为10分。在协会组织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诚信评价中,被评为AAA级的为10分,被评为AA级的为8分,被评为A级的为6分。
3、加分项得分,以上年实际统计核实为准。
⑴重点工程项目加分为6分。其中承担过地铁工程加2分、保障性住房工程加2分,其他重点工程加2分。
⑵国家、北京市、行业表彰、奖项有1项加2分。企业多个站点的,按站点平均计算分别加分。
⑶科技创新成果(市级以上)有1项加2分。企业多个站点的,按站点平均计算分别加分;
⑷举报违法、违规企业(站点),内容属实,每举报1个企业(站点)加2分。
4、减分项得分,以上年实际统计和考核结果为准。
⑴被责令整改或被通报批评每次3分;
⑵考核发现未使用市工商局、市住建委联合监制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每项3分;
⑶考核发现签订阴阳合同,每项3分;
⑷考核发现在投(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诋毁对方、恶性竞争,每项3分;
⑸考核发现违反“第一合同制”原则,每项3分。
第二十三条 11月20日起对拟入选推荐名录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第二十四条 结合抽查情况,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站点)按第二十一条的公式计算出得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
第五章 确定推荐名录
第二十五条 协会于每年12月5日起根据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面积对预拌混凝土的产量需求、分布区域以及派驻监理的配置情况等因素,征求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意见,确定需要预拌混凝土承包商(站点)的数量,以得分高低排序提出推荐名录。
第二十六条 提出推荐名录5个工作日内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审查通过提出的推荐名录,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在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协会于1月初终审确定推荐名录的承包商(站点)名单,分别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协会网站等媒体公布。有异议的由企业提出复议的申请,协会组织专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核实的结果及时予以处理、告知。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通过初审、考核列入推荐名录的承包商(站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在经营生产活动中,不隐瞒真相、弄虚作假,不篡改、伪造生产数据,不使用阴阳配合比;
3、认真负责地参加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的投标竞选;
4、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不接受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不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5、严格遵守市住建委《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的规定,接受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的监管;
6、严格遵守市住建委《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的规定,使用市工商局、市住建委联合监制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采购合同,认真履行,不签订阴阳合同。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9号)的规定进行采购备案,如实上报成交价格。
第二十九条 协会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对列入推荐名录的承包商(站点)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各项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鼓励会员单位和社会对列入推荐名录的承包商(站点)进行监督和举报、投诉。对会员单位和社会提出的举报和投诉,协会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违法、违规企业(站点),举报内容查实,予以考核加分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推荐名录的承包商(站点)如发现有第八条问题之一的,随时将其从推荐名录中清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推荐名录中的承包商(站点)被清除出推荐名录后,在已通过初审的承包商(站点)名录中以得分高的站点依次递补进入推荐名录。
第三十三条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面积对预拌混凝土的产量需求增加,按新增需求量和区域分布,征求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意见,确定需增加预拌混凝土承包商(站点)的数量,在已通过初审的承包商(站点)名录中按区域以得分高的站点依次递补进入推荐名录。
第三十四条 协会及时将清出推荐名录和递补进入推荐名录的承包商(站点)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协会网站等媒体公示、发布。
第三十五条 推荐名录公示及对承包商(站点)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政府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诉或投诉。政府主管部门、协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进行处理,并由协会及时回复申诉人或投诉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附表(2015.3.3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