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1月20日 10:30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企业经营案例

混凝土企业质量纠纷中需注意的风险防范

来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6/21 11:25:37 浏览次数:3157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而混凝土的质量是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的核心要素,面对纷繁复杂的混凝土质量争议,理清该类纠纷产生的原因、责任划分,对预防和解决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应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确定能满足设计强度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原材料供应不及时或其他意料之外事件以致出现需要更换原材料的情形,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质量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原材料检测试验程序并对更换后的原材料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并进行鉴定及检测,以确保混凝土质量合格。

下面由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详细讲解:

2013 年10月,A市市政就B项目与C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2017年3月,经双方最后一次结算核对,确认A市政欠付C混凝土货款(函泵费)3504805元,案件于同年4月移交,我所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A市市政就混凝土价格变动违反合同约定及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反诉金额8894822.27元)。

2017 年10月,办案律师针对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申请对混凝土配合比是否存在问题及混凝土原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司法鉴定。A市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针对司法鉴定的必要性进行了听证。同月,法官同意我方提出鉴定申请,双方在未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摇号选择鉴定机构。2018年8月,司法鉴定中心向C混凝土公司出具鉴定费用缴纳通知书(鉴定费用25万),后C混凝土公司未就该鉴定事项进行缴费,鉴定因此取消。2018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于东海人民法院展开第一次庭审。 

焦点1、通过C混凝土公司自身参与的会议来确定的鉴定行为,其鉴定结果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依据?

本案中A市市政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混凝土开裂主要原因是因为混凝土质量不稳定所造成的该份鉴定检验报告的结果显然对于C混凝土公司非常不利,但是C混凝土公司并非该鉴定的申请人,而仅仅是参与了质量问题研讨会,并不表明C混凝土公司同意对该事项进行鉴定,更不能表明C混凝土公司对于该份鉴定检验报告的结果表示认可,因此可认为,该份鉴定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依据。 

焦点2、当预拌混凝土原材料更换没有依照相关规定重新设计配合比并进行检验试验时,是否可以认定为存在质量问题的主要因素?

在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中,对于混凝土的原材料及配合比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定均对混凝土的原材料相关检验标准作出了严格规定,并表明原材料的变更对于混凝土质量的影响性非常大同时,原材料(水泥,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品种,质量有显着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配合比试验报告(含生产配合比)应经试验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建立试验和现场调整记录台账。该份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同时应经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审核予以认定并签字后才能够予以生产。

在更换了混凝土原材料中的水泥后,同期供应的东海龙宫项目多个标段在同时期均出现了相应的问题,可以排除施工工艺等方面造成的不稳定原因。在同一月份多次出现相关问题,基本可以确定混凝土开裂与混凝土更换原材料具备相当因果关系。 

焦点3、混凝土质量纠纷责任如何划分?

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可能是由卖方所致,也可能由买方所致。而最终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应如何划分呢?如果是单纯的卖方责任的话是很容易认定的,主要是商品混凝土强度不够、不凝固或凝固时间过长、开裂起灰等,但如果是施工方的责任或混合过错责任的话,大多数情况下是难以明确和区分的。为此,各地方出台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责任划分的规定明晰程度也不一,其中湖南省住建厅的规定值得参考和借鉴。 

湖南省住建厅2008年发布的《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生产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因预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单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如未按规定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见证取样、标准养护、见证送检等交货检验及在操作中存在不规范等情形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事故则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应该以混凝土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和阶段作为标准,具体如下:

1. 生产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由卖方(生产单位)负责;

2. 除生产、运输之外的检验、施工、养护等其他操作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由买方(施工单位)负责。

从法理的角度看,由混凝土的实际控制人来承担质量责任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在生产与运输过程中,生产商对于混凝土产品的控制力更强,而在混凝土交付施工单位以后,施工单位对于混凝土产品的控制力更强。从实务的角度看,如此规定,不仅可以便于划分举证责任,还有利于施工单位的规范施工,从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关于混凝土质量纠纷的预防措施,旷真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提醒您:

首先,混凝土生产公司要保证混凝土的质量。混凝土质量要符合建设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和规范,如《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和《商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质量规范》(GB50204-2002)等。

其次,规范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一,要完善购销合同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28天索赔失权,建议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买方(施工单位)在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或者分部分项验收报告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视为质量合格或者施工单位丧失质量索赔的权利。这不仅有利于尽早发现和固定质量问题的证据,也可避免施工方在混凝土供货完毕后恶意以质量问题为由拖延付款。第二,要完善多家混凝土厂商供货情况下的责任主体。在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经常出现两家以上混凝土企业同时供货的情况,此时,必须在混凝土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供货的范围、部位、强度标准、尤其是交叉施工界面混凝土供货范围和强度等质量标准,避免质量纠纷发生时因供货界面不清而无法划分责任。第三,选择和完善合同文本。目前,市场上的示范文本或标准文本较多,但是买卖双方应该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和混凝土购销的实际情况选择并完善合同文本,尤其是合同中的重点条款,如供货时间、混凝土质量标准、混凝土验收程序和标准、混凝土养护、混凝土检测、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最好不要在合同中留有空白,填写的合同内容宜准确、详细、有依据、可执行性强。

最后,加强证据意识。发生商品混凝土质量纠纷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品混凝土公司需要举证施工方有过错才行;可是现实中,除非有大面积的施工,商品混凝土公司不会长期派人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过程,因此一般很难找到证据证实施工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因此,混凝土公司在供货期就注意收集好混凝土质量检测合格的证据,并派人随即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以留存施工过程的证据。有些混凝土公司会在实验室设有现场服务工程师,凡大批量商品混凝土和重要工地,都有专人跟踪服务,工程师全天在施工现场跟踪监督服务。对施工方违规操作问题,工程师都会马上要求施工方改正,并在现场拍照取证,把有关资料发函到项目部签收告知施工方。如此一来,施工方不会轻易指责商品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在发生商品混凝土尾款支付纠纷时也不会以质量问题抗辩了。反之,买方(施工方)在接收混凝土时,也应该要求卖方提供开盘鉴定表等证据;同时,按照相关规范和施组、监理的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工作,做到施工过程可控和可追溯,避免因举证不能可能造成的混合过错。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笔者通过研读混凝土质量纠纷案例,发现法院认定混凝土自身质量缺陷的比例很低,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买受人的质量异议,因其认为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超过约定或合理期限、买方自行修复导致鉴定条件缺失、送货时已经过取样检测等。因此施工单位更应做好施工现场收集、固定工作,积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相关合同、规范要求完成了相关义务,质量责任不是己方原因造成的。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混凝土行业虽然面临着产能过剩等问题,但是也遇到了绿色环保产品、高性能混凝土、差异化产品、城镇化等发展机遇。伴随着中国经济供给侧改革,混凝土行业的发展已经由“以数量求发展”到“以质量求生存”的新阶段,因此探析混凝土质量纠纷的成因并形成相应的对策是混凝土企业发展的应然之道。旷真律师事务所将与您一起跟踪、分析、研究、总结混凝土质量纠纷成因与应对之道,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Copyright 2006-2008 Powered by 北京混凝土协会官方网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5059426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69号金隅科技大厦一区A3门一层
邮 编:100041 电 话:010-63941490 010-63978522 010-63952260
传 真:010-63941490 邮 箱:hntxhxxb@163.com
技术支持: 金隅冀东(唐山)混凝土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